@电动车主 这个通告关系你我
关于电动车综合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净化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创城整治成果,确保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取得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及市平安办、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电动车综合整治工作的相关精神,区平安办、芗城公安分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依法整治电动车(含二、三、四轮电动车及老年人代步车,下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整治范围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新国标、未获得CCC(3C标准)认证的电动车;非法改装原厂配件、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将回收车辆配件以旧充新再次出售等行为。 (二)驾驶无牌电动车上路行驶,电动车不按道行驶、逆行行驶、闯红灯、超员、超载、非法加装遮阳(雨)装置,驾乘电动车未戴安全头盔等显见性违法行为。 (三)电动车非法载客营运、乱停乱放等。二、整治时间即日起至年底。三、法律责任在依法整治过程中,如出现寻衅滋事、散布谣言、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请广大市民和有关生产、销售企业自觉遵守涉电动车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区相关管理规定,配合有关部门执法管理工作,自觉抵制驾乘无牌、非法加装改装、超员超载、非法营运的电动车,驾乘电动车自觉佩戴安全头盔、按道顺向行驶、按位有序停放、遵守交通信号灯规定。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电动车常见违法处罚标准。
芗城区委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2022年5月18日
关于驾驶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两轮摩托车
(电动两轮摩托车)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及法律依据
1.依法应当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未经登记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条第1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12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27条,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4条第2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32条第1项之规定,罚款50元。
2.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2款第3款、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4条,罚款20元。
3.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改变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27条第2项,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32条第7项之规定,罚款50元。
4.非机动车逆向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4条之规定,罚款20元。
5.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4条之规定,罚款20元。
6.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轻便两轮摩托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1条第1项,罚款300元。
7.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轻便两轮摩托车),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5条第1款,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0条第3项,罚款200元,记9分。
8.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轻便两轮摩托车)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和交通安全管理的装置或者安装影响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例如:加装遮阳伞等违法行为),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0条第5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7条之规定,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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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芗城晴空
编辑 | 吴东元
监制 | 孙亚容